市法学会开展助推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活动

2017-07-14 12:23:53 | 来源:四平市法学会 |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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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四平市法学会、四平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信访工作科、市司法局共同组织法律服务专家团队,为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活动。

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多次荣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国家级重点实用技术”认定的有着30多年生产历史的老牌企业。近年来,因为法律观念的缺失导致依法防范经营风险能力不足,使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未能依法维权,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四平市法学会副会长庞源平、四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王建宇、执法监督与信访工作科科长杨雯钧、市司法局服务企业发展“123”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律师工作指导处副处长)管延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忠孝及服务专家团队与企业代表赵仲哲、郭仔义就企业问题进行了案情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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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吉林天炎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合同标的额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2015年12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第三阶段后,甲方拒绝履行第四阶段合同款项,自行组织安装生产,后因生产污染被环保部门停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主张权利,而甲方则以“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指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将乙方诉至吉林省东辽县法院。2017年6月,经东辽县法院审理,认为乙方在设备委托鉴定过程中,因被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鉴定所需《型式试验报告》、《设计计算书》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给予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货款280万元、违约金35万元、其他费用13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是由于四平市立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平时不注重依法防范经营风险,权益受到损害未及时依法维权,参加诉讼时不熟悉法院审判程序和规则,导致案件一审败诉。

在听取企业介绍案情、仔细研究卷宗基础上,法律服务专业团提出法律意见:一是要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时限及时办理上诉相关手续,通过法院二审积极维权。二是积极搜集案件相关证据,主要是甲方企业违约在先证据、甲方企业未经试车调试未按正确生产流程使用设备的证据、同质企业产品符合生产要求的证据、质量评鉴报告异议的证据等,通过客观法律事实,获取公正的判决。三是针对企业二审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关注,提供免费的咨询答疑法律服务。

这次帮扶活动是四平法学会开展法律服务、助推企业发展的一次具体实践。通过法学会专家的法律指导,有效地化解了企业的诉讼中应对能力不足、法律手段匮乏的难题,对于化解企业因诉讼而引发的生产经营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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