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法学会理事、市律师协会
会长王丹波做客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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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我国关于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规定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定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包括了民事、行政、刑事各类法律规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还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各部门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对于政府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职责,单位个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对相关案件办理作出了规定。
2. 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流行的时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及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并宣布传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预公告。主要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的同时,对于这些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我们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答:这些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有故意传播这个传染源,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应当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者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致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目前这种情况企业能否提前复工,那如果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了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这个涉及城乡运行、疫情防控、生活必须及重要的国际民生的行业可以提前复工。其他企业不能提前复工。对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私人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这些实验复工的文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水、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所必须的医疗器、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提前复工,否则企业将面临通报、批评、罚款、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判处罚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面临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为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至20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钱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罪规定予以处罚。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的规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8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