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冠肺炎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律师
李笑春做客直播间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劳资、纳税、合同履行、应急管理及参与司法活动等均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使即将复工的企业和职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四平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最新公布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能给企业和职工带来法律帮助。
问题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都不能按时开工,那么不开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吉林省工资支付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生活费,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争议发生。
问题2:纳税问题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企业税收的问题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进行申报。
问题3:疫情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极大影响,企业签订的很多合同都无法履行,违约了怎么办?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如合同义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在先,因疫情及防控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则该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构成不可抗力而免除。在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损失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但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问题4: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租房的企业不能开工,没有收入,房租能减免吗?
答:(1)如果当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承租特定房屋的特定企业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国有或集团创业扶持载体等)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执行,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按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
(2)如果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文件或规定,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和与出租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减免房屋租金并非出租方的法定义务,需结合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因果关系并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由自身原因所引起等因素综合评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第一,如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因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用或关停等)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可依据不可抗力,请求免除停止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减少部分房屋租金,但要求免除全部租金不符合情理。
第三,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一般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第四,虽疫情防控影响房屋使用的便利,但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第五,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如房屋被封锁、承租人被异地隔离等),可根据影响使用的情况主张减免租金。
问题5: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或降低合同风险?
答:(1)建议企业对照合同约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结合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意见,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等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审慎加以运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方希望按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3)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均建议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已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合同,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履行合同产生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
(5)如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损失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
(6)建议企业在此过程中,做好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的证据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报告、限制交通、停工等强制措施、人员隔离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免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
四、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问题
问题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企业应如何开展应急管理和日常经营工作?
答:(1)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疾病防控物资,并通过定期消毒、体温监测等方式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劳动、生产的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人性化实施受疫情影响下出差、休假和薪酬计发等制度,合理安排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安抚员工情绪,避免引发恐慌和对抗情绪。
(2)建立和制定针对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成立应急管理小组,确定主管责任人员、小组成员并明确相关职责;预判疫情防控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应急管理政策和指引,加强应急管理政策和知识的学习及内部培训等。
(3)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信息,完事信息报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通畅的信息统计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上报机制;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收集、统计员工休假期间的出行情况和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相关的安全隐患存在的事实;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报送,并鼓励在企业内部进行信息通报等。
(4)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存在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后,除了依国家规定配合对其进行隔离和治疗以外,及时向其他员工进行预警和提示,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统计密切接触人员,并配合对其他需要监测的人员进行相关监测或者按照政府要求配合医学观察和隔离;加强宣传防疫知识宣讲工作,对需要被医学观察和隔离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并切实地保障其权益等。
(5)针对疫情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预判,并制定备选经营方案,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方针和策略,预防或降低新冠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6)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严控产品质量和价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恶意提高产品价格或发生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使企业遭受严惩而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
(7)咨询专业律师、法务人员,依法、谨慎地处理劳动合同、经营类合同等各类合同关系,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8)密切关注国务院、各部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等针对疫情防控作出的特别规定,并积极予以执行,以期及时享受相关利好政策,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问题7: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故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