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法防控专题 (三)

2020-04-08 09:37:24 | 来源:四平市法学会 |作者:会员科

 四平市法学会会员、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主任

臧志军做客直播间

1、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境内或境外之间传播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哪些行为应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面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风险加剧的严峻形势,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这六类行为是: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3、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5、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境外返回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认相关费用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境外返回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相关费用分担机制的公告》,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

境外返回人员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各地本着适中、个人可负担、不高于去年同期的原则,测算成本后予以公示。对确有困难人群,由属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可酌情减免费用。

二、境外返回人员确诊后的医疗费用

(一)对于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对于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三)对于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四)对于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五)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三、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核酸检测、肺部CT检查等费用

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安排免费转运,免费开展核酸检测和相关检查。

四、境外返回人员若有虚报信息,隐瞒病情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征信系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地址:四平市英雄大路1719号 电话:0434-3626695 传真:0434-3626695
Copyright©2014 by www.spfxh.cn All Rights Reserved.